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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创新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验中心实际,经化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中心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建设、管理、运行与实施。

      第三条:实验中心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教学科研机构,行政编织上挂靠化学学院,接受化学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的双重领导。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其他下属机构平行。

      第四条: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主持实验中心工作,负责实验教学的运行和管理、教师聘任工作、实验教学的测评、实验教学异动的审批、教辅人员年终工作量确认等。中心主任经学院推荐、学校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化学学院任命(一般1~2名),协助主任负责,并可在主任授权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五条:实验教学委员会是实验中心的教学决策、咨询与建议机构,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化学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应注重老中青相结合。实验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实验教学计划审批、修改、实验教学体系确定、教学质量的监控,同时也涵盖审核任课教师资格、实验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议实验教学组长人选及协助课程组长组织实验教材(讲义)的编写等。

      第六条:实验教学课程的组织与实施分基础、中组及综合设计实验三层次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组组长一般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应有四年及以上实验教学经验(或业已取得了突出的实验教学成果),且热爱实验教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责任心强。实验课程组长原则上应是实验教学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实验课程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集体备课、新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实验低值易耗的预算编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申报、组织实验教材(讲义)的编写、中心主任授权下局部教学质量的监控,同时亦可向中心主任建议本课程组内实验教师聘任的初步名单。 

      第八条:教辅人员分仪器设备管理员与实验教辅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维护(设备清单、使用情况)、编制议器维护与保养的预算,课程组组长授权下的仪器采购预算、申报与管理。年终工作量计算方法为中心全体教辅人员的平均值。
      实验教辅人员的职责是:依据实验大纲及教学计划准备实验、协助课程组组长做好低值易耗的预算编制、申报与管理及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分组,保证实验正常进行。年终工作量依据化院行字(2006)0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固定实验教师与教辅人员的聘任条件:
      固定实验教师的聘任:固定教师为实验中心专职教实验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求180~260学时/学年。教辅人员的工作量为12000人时数/年。中心固定教师与教辅人员的职责除遵从学校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条理外,应服从实验中心有关实验教学工作的分配与安排,否则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中心主任有权停止聘用。实验教学测评不合格的教师及教辅(含固定教师连续两年没有达到优良停者),实验中心停止聘用。被停止聘用的人员可在停止聘用的一个月内向实验教学委员会上诉、解释原因,教学委员会依据实验情况决定去留或两年后向中心主任重新申请上岗。

      第十条:兼职实验教师的聘任程序:(1)个人申报;(2)实验教学委员会审核、讨论、确认兼职教师名单;(3)聘任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则通过。

      第十一条:本办法院党政联席会议授权实验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